瑞华研究丨问题2-3-21(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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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21(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问题: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经进入重新认定程序,但截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尚未获得更新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其计量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采用何种税率?
背景: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修订后的该《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规定,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期满后,企业需重新履行认定程序。
A公司于2014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A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企业所得税。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A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材料已经申报,预计2017年下半年可以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
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年度的预计适用税率计量。因此,如果企业可以提供具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其本年度很可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因而其原先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很可能可以继续延续的,则在本次中期报告中,可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15%优惠税率计量当期所得税费用,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也可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此类企业的中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注意获取的相关证据包括:
1、企业已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相关资料,确保其仍然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认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方面的条件)。对IPO发行人,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特别是券商和律师)应对照认定条件和程序发表意见。
2、企业与主管机构就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进行的沟通,了解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其通过重新认定是否存在重大障碍、今年的认定口径是否明显收紧等,对通过本次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可能性作出谨慎判断。
3、关注在企业所得税中期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认可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预缴。
4、提请企业在报表附注中的“税项”部分中对本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进展情况以及管理层认为可按15%税率确认2017年上半年所得税费用的原因,以及其中可能包含的不确定性等事项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并在管理层声明书中针对高新技术重新认定问题专门作出声明。
5、对IPO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是否已获得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在被追缴补税情况下对该IPO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作出补偿的承诺。
扩展及学习笔记: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年度的预计适用税率计量。即:应交税费的计算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则是预计转回年度的预计适用税率,是未来适用税率。
2.从规范性文件角度、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口径、预缴时与主管机关沟通情况、附注披露、管理层声明、股东承诺等等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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